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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期丨开设网络店铺保证金的划扣执行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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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当前互联网经济高度活跃,在日益频发的涉互联网案件纠纷中,相关案件执行往往具有难度大、范围广、实体财产难以掌握的特点,需要创新高效、快捷的执行手段以实现执行目的。本期案例中,法院经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对其所拥有的网络店铺具有专有使用权,且网络店铺的保证金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同时,法院对本案的执行已穷尽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登记、搜查等传统执行措施,但仍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此情形下,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关停被执行人网络店铺、扣划保证金,从而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执结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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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网络店铺保证金的划扣执行

  

上海中义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执行

要点

1、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网络电商平台提供有关该被执行人的第三方收付款账户、账户余额、营业执照、绑定手机号、发货地址等相关信息用以配合执行,必要时可要求网络电商平台关闭该网络店铺。

2、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账户用于收付款的,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款项余额。

3、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并已交付保证金给网络电商平台(或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网络电商平台(或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协助执行将该保证金交付给法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义家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2日,上海中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义公司)与上海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侠公司)就相关天猫店铺运营合作服务签署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模式为整店合作运营:包括线上店铺装修、营销策划、视觉设计、文案策划、运营推广等工作,以便于促进中义公司产品的线上推广及销售。后因大侠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故中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返还保证金、运营费用。大侠公司亦反诉请求中义公司支付相关佣金、违约金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中义公司与大侠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5年3月26日解除;大侠公司返还中义公司保证金4万元、运营费用12万元及上述款项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驳回大侠公司的反诉请求。
  判决后,大侠公司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二审裁定:按大侠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执行过程和结果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大侠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中义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搬离实际经营场所,其开设的网络店铺经营异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股票、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为互联网运营公司,在淘宝网上有天猫店铺,除此之外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法院针对被执行人为互联网公司且在淘宝网上有网络店铺的特点,依法向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淘宝网的支付宝账户、可用余额、营业执照、绑定手机号及发货地址等信息。根据反馈结果,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帐户,并将扣划到的36,884.8元发还申请人。同时,根据支付宝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绑定手机及发货地址,联系到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并向其释明法律,要求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却仍表示无力偿还。

执行法院在与支付宝客服的谈话中得知,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天猫店铺都在支付宝公司存有保证金。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法院随即依法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关停被执行人在淘宝上的天猫店铺并扣划其在天猫店铺的保证金。支付宝公司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回应,已按规定关停了被执行人的天猫店铺并将该店铺保证金扣除必要费用后的9万余元汇至法院代管款账户,本案终于取得较好执行效果。

执行理由 

网络店铺属于网络虚拟交易场所,不同于法院日常执行的普通实体店铺。按照淘宝网的商业规范,商家在天猫商铺开店经营必须缴存保证金,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商家按照《天猫服务协议》、天猫规则经营,且在商家有违规行为时根据《天猫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规定用于向天猫及消费者支付违约金。网络店铺的保证金仍以现实的资金或资金账户为基础,其设立使用均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账户所有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权利的范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支付宝账户及其关联的网络店铺保证金应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

此外,针对被执行人网络店铺经营异常且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违法行为,为保证当事人诉讼权益实现,同时兼顾其他网络买家权益免受此类不良商家继续侵害之危险,法院可向第三方交易账户(如支付宝账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协助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例如关闭店铺、店铺托管、关闭订单、限制网站登录、延长交易超时、全店商品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等临时性管控措施。本案正是从执行的实际情况出发,法院依法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关停被执行人在淘宝网上的天猫店铺并扣划其天猫店铺保证金,从而使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编写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徐子良、曲劲松


执行法官杨伟斌

执行法官助理曲劲松


一审案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954号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沪02民终355号


执行案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执1333号

责任编辑 / 牛晨光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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